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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1)239号 2001年12月6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从严治队的指导思想,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管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考核机制,现决定在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此要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通过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真正把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和实际行动中。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统一拟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书》,在每年年初组织本机构内所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通过必要的仪式,统一进行签约。
  四、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责任书所确定的内容,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本机构的考核方法,有关考核情况每年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书


  考核机构:              被考核人:
  为贯彻从严治队的指导思想,以实际行动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考核机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规定》和市劳动保障局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签订如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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