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1号 2004年1月19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行业,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国家安全。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确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电力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电力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和打击盗窃电能、电力设施,破坏电力安全的违法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发电厂、独立电网、重要用户的检查和督促,落实电力安全责任制。各独立电网的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电网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预案,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发电厂、电网经营企业和各类用户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服务意识,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认真制定电力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保证事故情况下秩序不乱、指挥畅通,确保发、供、用电安全可靠。
二、严肃调度纪律,确保电力安全
坚持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严肃调度纪律。发电企业、企业自备电厂和企业电网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电网调度机构要严格遵守电力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调度职能,明确调度范围权限,下级电网调度必须服从上级电网调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电网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新疆主电网内25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纳入新疆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业务范围,其余发电厂及机组纳入各地电力调度业务范围。
三、统筹规划电力建设,促进电力消费
电网、电源建设必须按照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保证电源布局和电网架构的合理。电网经营企业、发电厂和各类用户要坚持国家统一的电力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电网安全技术手段,保证电网安全水平。要结合自治区实际,灵活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促进电力消费,做好电力供应和节能工作,提高电网经济运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