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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八条 本市各政党、人民团体的市级机关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
  第九条 报请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需要本市作出具体规定的,或者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由市政府作出规定的;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三)规章项目的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报请立项,应当提出项目名称并附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有关建议进行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一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要求,确需在当年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规章项目,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起草。内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规章,市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多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规章起草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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