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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9号文件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1.对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订的,以及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项目中增设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需要修订的,由有关部门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中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2.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3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中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3.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因时间来不及或条件不成熟的,由有关部门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中提出建议,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可通过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1年。
  4.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5.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委或者省委办公厅文件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省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有关部门处理。
  6.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7.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前三项工作要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第四项工作要在2004年5月31前完成。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在2004年7月1日前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公布。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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