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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9号文件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9号文件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8号 2004年1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关于宣传工作。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的准备期间,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的清理、培训、配套制度的制定等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或者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适时、不间断地进行宣传,使这部法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行政许可法》的正式施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准备工作的情况,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倾向性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宣传报道要注意加强正面引导。具体宣传报道方案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3.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
  (二)关于学习和培训工作。
  1.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可通过领导干部集体学法、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好学习活动,学习要务求实效,使所有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
  2.2004年省行政学院举办的各期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研讨班和培训班,都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研讨的内容,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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