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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地(市)主要承担本级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用于本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见附表2),专项调控支出(见附表2);事权主要在县(市、区),地(市)给予适当财力补助的支出(见附表3)。
  县(市、区)主要承担本级机构正常动转、完成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用于本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见附表2)。
  2.专项扶持
  主要用于解决各地(市)、县(市、区)的特殊事权支出。在全区统一的体制补助和转移支付之外建立对各地(市)、县(市、区)的专项扶持体制,重点补助各地(市)、县(市、区)承担的特殊事权,使各地(市)、县(市、区)承担的特殊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
  对各地(市)、县(市、区)的专项扶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为维持政府机关正常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需的特殊事权支出;基本建设和国家出台增资政策新增的工资性支出;专项转移支付(包括横向转移支付)。
  3.财力补助
  财力补助是自治区对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完成预算任务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地(市)、县(市、区)给予的奖励性补助资金(见《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机制的意见》)。
  4.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指一般性转移支付。自治区根据地(市)、县(市、区)人均财力、公共支出水平等因素,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促进各地(市)、县(市、区)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基本均等。在现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和完善,使因素的取值更加科学,使结果更加合理、使转移支付的数量逐步增加。
  实行上述体制后,凡未完成预算收支任务和超预算支出造成财政赤字的,由同级政府负责。自治区将通过加大干部离任财政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监督的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关于横向财政管理体制
  (一)按照现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部门预算支出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部门支付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各类报酬,以及按有关规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支出。
  公用经费包括:反映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支出,按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核定。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小型修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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