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促进发展、壮大经济、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区纵向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按照上述原则,将我区现行纵向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补助、分级包干”,调整为“划分收支、专项扶持、财力补助、转移支付”。
1.划分收支
自治区与地(市)、县(市、区)的收入划分:
自治区固定收入包括中央体制补助、各种专项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除关税和海关代征税以外,在我区征收的其他中央税和共享税的中央部分;按现行体制属于自治区级的各种税收和收入。
自2004年起,自治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其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收入归属,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市)固定收入包括上级补助、上级转移支付以及营业税、增值税〔地(市)留成部分〕、地(市)企业所得税(分享部分)、国有企业亏损补贴、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城建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地(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县(市、区)固定收入包括上级补助、上级转移支付以及营业税、增值税〔县(市)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分享部分)、国有企业亏损补贴、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自治区与地(市)、县(市、区)共享收入,主要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按比例分成办法,资源税分成比例为自治区30%、地(市)30%、县(市、区)40%;土地增值税分成比例自治区60%,地(市)20%、县(市、区)20%。
按现行政策由中央返还我区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缴中央部分,通过不同渠道返还各地(市)、县(市、区)。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全部返还地(市)、县(市、区);增值税75%部分的70%返还地(市)、县(市、区),30%由自治区通过调控转移到地(市)、县(市、区)。
自治区与地(市)、县(市、区)支出划分:
自治区主要承担本级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用于本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见附表2),专项调控支出(见附表2);事权主要在地(市)、县(市、区),自治区给予适当财力补助的支出(见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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