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2004)14号 2004年2月12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从实现这一目标出发,加快建立我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步伐,明确划分自治区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和责任,对于促进发展、壮大经济,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完善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1994年以来,我区的纵向财政体制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补助、分级包干”。这一体制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保证了各项事业的资金需要,为推动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体制的弊端也逐步显现。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层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和责任不够清晰,“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二是同级政府部门之间支出边界和支出责任不清。各级财政承担了同级政府部门的支出风险和无限的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同时承担了地(市)、县财政的支出风险和无限的支出责任。针对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我区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重点是,依据现行的事权划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和责任;划清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支出边界和支出责任。
财政管理体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层级政府之间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制度(即纵向财政体制);二是同级政府部门之间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制度(即横向财政体制)。
一、关于纵向财政管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我区纵向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基本要求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区纵向财政管理体制,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目前既定的事权格局,界定收支责任,合理配置财力,促进各级财政收支平衡。
2.重点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各级政权的正常运转。
3.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由于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而形成的财力差距,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