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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制、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各种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数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
  自治区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应急处理用防护服、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等。
  各盟市重点储备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胶鞋、手套等)。
  旗县储备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
  应急储备物资根据其有效期适时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各级财政分担。
  (三)技术保障
  1.自治区兽医工作站负责对自治区境内禽流感的检测诊断、防疫技术的指导和防疫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
  2.盟市、旗县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制定、防疫技术人员培训,监督疫情处理各环节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人员保障
  1.自治区视疫情发展情况成立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负责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驻区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六、其它事项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积极配合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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