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一级疫情时,由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由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自治区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由疫情发生盟市、旗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传播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禽类,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封锁命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3.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4.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5.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疫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