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经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告到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
动物防疫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应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
疫情经初步确认后,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下列程序确认:
1.动物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兽医工作站化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作病毒分离和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二)疫情的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自治区境内有20个以上旗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旗县连片发生疫情。
(2)我区与相邻省区的相邻区域共有10个以上旗县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自治区境内有2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
(2)在自治区境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旗县连片发生疫情。
(3)与相邻省区的相邻区域共有10个以下旗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在1个盟市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三)启动预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