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内政发(2004)6号 2004年2月6日)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及时、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区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自治区副主席雷·额尔德尼任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乌兰巴特尔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农牧业厅、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察厅、纠风办、民政厅、林业厅、科技厅、保密局、政府法制办、环境保护局、旅游局、政府调研室、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和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实行联合办公。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处理全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日常事务。
  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总指挥部作出的各项规定;制定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重大政策;组织拟定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法规规章;组织协调、部署和监督管理全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办公室职责:
  收集、报告疫情信息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及时协调解决疫情处理所需资金、物资,协调解决损失补助资金;组织、联络、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盟市落实本预案;及时提出启动、停止(解除)二、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有关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点)的封锁、禽类的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治安保卫;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紧急防疫物资购置、疫情处理和扑杀禽类补偿资金,并及时拨付疫情直接处理人员健康保健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有关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交通和铁路部门协助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验站做好检疫消毒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疫区(点)内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供应;宣传部门要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群众安抚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