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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费用,列入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依据职权,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市)、县、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资金和物品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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