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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10号 2004年2月17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请审定的《西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派出,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二至三名助理,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应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 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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