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统一配送、统一核算为重点,促进连锁企业的标准化、专业化,建立与连锁经营相适应的运营机制。促进条码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电子订货系统等先进技术在流通领域的使用,加强连锁企业经营决策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科学性。通过企业内部岗位规范培训、内外人才交流、专业培养等多种形式,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熟悉现代流通规划、方式、管理及技术的流通管理人员。积极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连锁经营技术和管理技术,提高连锁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连锁企业的发展后劲。
四、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一)简化对连锁经营的行政审批手续
连锁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门店和配送中心,要求注册为非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规定办理登记注册。连锁企业设立的非法人门店或配送中心,除主业外,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批机关应按照
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局)《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35号)精神,对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由所属企业法人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对连锁经营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符合条件的送货车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等便利。
(二)连锁经营实行统一纳税
区内范围跨区域的直营连锁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与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区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各地(市)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地(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区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连锁企业区内范围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不设银行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企业,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治区财政厅应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使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三)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工商、环保、质检、城管、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检查后要出具已检证明。不同部门及同一部门的上下级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不得对同一检查项目重复检查。对依法需要暂扣、取样的商品,应开具暂扣清单,以标准计量单位标明暂扣商品的数量。各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严禁乱摊派、乱收费。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