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37号 2004年5月14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西藏自治区版权局、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扫黄”“打非”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寺庙爱国主义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西藏自治区佛教协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就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宗教类出版物的管理工作,事关我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必须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党的宗教政策,认真贯彻“划清两个界限、尽到一个责任”的政策原则和工作要求,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坚决依法打击达赖集团及分裂分子利用经书和宗教类出版物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
第三条 宗教类出版物是指经书、经文(讲经、祷告文本),含宗教内容的唐卡、印刷品、图片、刻版(木刻、石刻)、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四条 禁止下列宗教类出版物在市场上销售:
(一)含有煽动“西藏独立”等反动内容的经书;
(二)以讲经为名进行反动政治宣讲的音像制品;
(三)叛逃国外的活佛照片;
(四)未经中央和自治区批准的境内外活佛照片以及达赖非法认定的“活佛”照片。
第五条 自治区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宗教类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准印刷、发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经书、经文(讲经、祷告文本)或者复制含宗教内容的图片、刻版(木刻、石刻)、唐卡、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