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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任职起至任期届满;任期内调离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为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效绩评价结果。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3-------------
              /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1)×100%
                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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