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县乡公路山地灾害按其损坏程度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类,抢通与修复工程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小型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在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抢修。
(二)中型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从本级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大型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从本级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向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补助。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从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四)特大型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审核同意后从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解决。
县乡公路的大型和特大型灾害的抢通与恢复工程所需资金不足时,由自治区财政和交通部门共同申请国家有关部门解决。
县乡公路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分类标准和项目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设立专户,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应当按照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将养护资金拨付各地(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以确保养护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养护任务按期完成。
各级财政和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生产。
各级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对本级财政和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机构管理、使用养护资金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经常性的审计和督查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审计、监督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责令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责任单位收回违纪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二十三条 县道和二类边防公路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考核、评定,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季度生产计划验收和养护质量检查;乡道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检查、考核、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季度计划验收和养护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