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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对县乡公路养护的年平均补助资金标准为:
  (一)县道和二类边防专用公路1500元/公里,乡道950元/公里;
  (二)县乡公路沥青路面和水泥砼路面的养护资金,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在前项基础上增加40%;
  (三)各地(市)、县(市)自筹养护资金标准由各地(市)、县(市)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定额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为:
  (一)四类区县道及二类边防公路日交通量10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18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60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10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16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400元/公里·年。
  (二)三类区县道及二类边防公路日交通量10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16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40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10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14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200元/公里·年。
  (三)二类区县道及二类边防公路日交通量10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14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20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10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12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000元/公里·年。
  (四)四类区乡道公路日交通量5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12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15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5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10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950元/公里·年。
  (五)三类区乡道公路日交通量5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10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95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5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8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750元/公里·年。
  (六)二类区乡道公路日交通量5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8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75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5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6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550元/公里·年。
  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滚存使用、目标考核、有奖有罚、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市)县乡公路的责任划分、技术标准、交通量、地形地质条件、海拔高度和养护难易程度,提出分配意见,经自治区交通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下达,由自治区财政直接拨付各地(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各地(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牧民群众参与公路养护生产的劳务补贴,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成任务不同、养护季节不同、劳动强度不同、所得报酬不同的酬劳机制,并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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