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群众有偿投劳的意见;
(五)实现养护生产计划目标的主要措施。
第十条 在确保县乡公路完好畅通的前提下,对于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县道砂石路面和乡道养护,由沿线受益的农牧民群众分段承包养护,以增加当地农牧民群众收入。具体承包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养护生产计划,层层签订《县乡公路养护生产目标责任书》。地(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向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季度养护生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地(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制定县乡公路山地灾害抢险保通预案,在发生公路水(雪)和其他自然灾毁等情况时,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排险、抢修和保通。
第四章 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重点公路建筑营业税收入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及地(市)和县(市)自筹安排的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组成。
第十四条 按照自治区财政补助,地(市)、县(市)自筹和群众有偿投劳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筹资的新机制。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用途由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资金补助。
村道〔乡(镇)至行政村及其行政村之间的公路〕养护不属于养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未统一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全区公路灾害毁损恢复保通和县乡公路养护生产计划及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经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
全区公路毁损保通恢复资金预算下达到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道和二类边防专用公路养护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地(市)级财政;乡道养护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县级财政。
自治区拨付给各地(市)、县(市)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与本级县乡公路养护自筹资金捆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