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市的)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机构,下同)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及其自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县乡公路养护管理主体的养护责任划分为:
县(市)道和二类边防专用公路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养护管理任务;
乡道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养护管理任务。
村道〔乡(镇)至行政村及其行政村之间的公路〕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沿线受益群众进行正常养护和管理。
本细则未涉及的旅游、矿山等其他专用公路由受益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 养护生产
第七条 县乡公路应当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路面平整,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交通安全标志齐全。
第八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年初下达全区县乡公路年度养护生产计划,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编制本地(市)年度县乡公路养护生产计划,并向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养护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年度、季度养护管理任务、目标和工作要点;
(二)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使用分配计划;
(三)养护质量指标落实计划;
(四)其他指令性计划落实情况;
(五)确保计划完成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县乡公路养护生产计划,结合各县(市)实际情况分解养护生产计划,并向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养护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养护管理路线里程、名称、等级、任务、目标;
(二)养护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责任人、督办人;
(三)抢险保通组织工作预案、责任人、督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