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40号 2004年5月28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乡公路是指县道〔各地(市)至县(市)及县(市)际公路〕、乡道〔县(市)至乡(镇)及乡(镇)之间的公路〕及二类边防专用公路,但不包括国道、省道和其他专用公路。
第三条 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为县乡公路养护的领导机构,地(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积极支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保障县乡公路的完好与畅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实施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宏观管理职能。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对全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全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