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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建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另增百分之三十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超出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二十平方米安置:
  (一)家庭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下的;
  (二)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三)被拆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四)被拆迁人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的;
  (五)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六)被拆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照顾一次。
  第十六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弃安置并在安置标准内的,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安置标准外的按第十四条第三款给予补偿。所在办事处(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第十七条 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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