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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14.深入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深入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森林防火、航空、建筑施工、石油天然气管道和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因未关闭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本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从严查处。
  15.推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坚决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坚持依法办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企业收费。
  16.严格建设工程“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其他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17.稳步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负责,年内在2个地(市)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在全区推广。属于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缴风险抵押金提供经验。危险性较大行业的国有企业必须向其直接分包和承租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任何从业人员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本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负担。
  18.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服务工作。中小企业既是我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伤亡事故多发领域。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小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和抗御风险能力。发展安全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人才市场,充分满足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需求。
  19.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规范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估工作,搞好分类指导,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事故报告统计制度,严禁隐瞒事故、谎报和拖延不报。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重过轻罚、以罚代刑等行为。建立地(市)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检测检验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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