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进一步搞好县、乡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以学习党和国家以及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重点,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观念。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工厂)、车间(项目)、班组”三级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关心进城务工农(牧)民的人身安全,搞好农民工的安全教育。
11.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一是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二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落实;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人员充实;四是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五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六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序;七是大力推广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八是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可靠的应急救援体系,重视隐患治理和劳动保护;九是安全生产工作档案齐全、管理规范;十是无重大责任事故。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首先在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选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具体、规范的考核标准。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2.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经济责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及其亲属支付人身伤害赔偿金。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从工伤保险金中提取不低于5%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商,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隐患治理和奖励。
三、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加快修改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进程。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提出清理、修改有关规定、制度的意见,确保《
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