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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6.健全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2004年9月底以前,各地(市)、县(市、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作为各级政府的直属机构,选好配强各级安监机构的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其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其工作经费、交通工具和现场处理事故装备的问题,努力改善其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同时,要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7.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由自治区、各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覆盖全区的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在整合现有110、119、120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资源的同时,按照合理布局、高效精干、分工明确、装备齐全的原则,加大投入,加快生产安全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重点是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和公众场所等高危及重特大事故的多发行业。大型集会、展销会、民俗文化活动等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有完善的责任制、防范措施和切实可行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自治区、地(市)、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8.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营单位,以及与前述单位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人的配齐5人。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配齐3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备和配备。
  9.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为: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分别按不低于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2%和1%的标准提取;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2%的标准提取。非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计提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安监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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