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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3.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各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是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切实监督执行;三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制度;五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六是坚决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七是组织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并依法查处事故。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要实行“三项制度”:一是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领导要不仅对分管业务和职能部门负责,而且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是实行行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应予以告诫;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辖区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3起重大事故(3~9人),地(市)行政一把手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三是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自治区安委会要每年评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4.保障公共设施安全投入。落实公共设施安全投入,保障公共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道路、桥梁、公用建筑、公共活动场地等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统一使用。新建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保障相应费用。如公路急弯、陡坡和视距不良路段安装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公路上设置限速标志和监视装置;在客运站安装监控系统等。对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企业安全技术改造的资金,各地(市)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项专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支持中大型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措施和矿山救援队伍建设资金,并争取随着自治区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提高。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根据本级财力的实际,安排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隐患治理经费,并加大对县、乡、村公共设施隐患治理投入的力度。
  5.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努力实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既定目标。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全力推动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逐步走向良性循环。国务院对全国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下大力气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通报会、协调会、工作会,分析研究解决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新出现的突出问题,狠抓签订责任书的落实。各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门,要在建立以驾驶员培训、车辆检验、道路建设以及道路设施检查等环节配套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起责任。同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培训发证关,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在一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培训机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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