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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小公共汽车线路的停车站应与公共交通车站分离,站点的设立由市交通局、公安局共同审批,站点的设施建设由市交通局负责。
  第九条 营运的小公共汽车除应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须有下列统一标志:
  (一)车辆前后标明“公共汽车”字样。
  (二)车前脸右上方悬挂方向牌,标明路号、起止站名称。
  (三)司机门两侧标明“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性质及编号。
  (四)车厢内设有票价表、乘客意见簿。
  第十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组织单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乘客至上、文明服务”的原则,做到:
  (一)以路建队,招聘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有一名领导人负责安全教育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相应设置运营调度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小公共汽车的营运管理和交通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五)执行市交通局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措施,完成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六)按时向市交通局报送小公共汽车营运情况统计报表。
  (七)总结、培养、树立先进典型,组织交流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起始运价五角,分段计价,三公里为一段,每增加一段加五角,最高二元,并使用统一印发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定价、改变收费方式或印制票据。
  第十二条 乘客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或有碍安全的物品剩车,携带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重量超过二十公斤的物品乘车时应购票。
  第十三条 小公共汽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在运营服务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携带准运证件,佩带服务标志,按审批线路营运。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做到勤宣传、勤疏导、勤售票、报方向、报到站、报前站、报换乘地点,照顾老、幼、病、残、孕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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