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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失效]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颁布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规划管理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等级的规定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严禁无证和越级设计。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下面敷设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管线设施,原则上应与新建、改建道路同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掘动道路。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水文标志、地下构筑物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不得改建为永久性建筑物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期满必须无偿拆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筑工程,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自觉接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应交验下列证件和图纸: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
  (二)建设申请报告;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四)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所作的设计图纸及说明;
  (五)按全市统一座标、高程系统绘制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
  (六)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交验证件从简。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
  (一)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在市区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内个人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八十平方米、层数超过两层以及距离道路红线三十米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由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由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发给建设许可证;
  (三)其他建设工程由所在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建设许可证。上街区和建制镇的大型公共建筑和集中开发建设的建筑组群,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发证之前,应征得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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