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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
  单位申请选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或其他批准文件;个人申请选址,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选址申请,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确定用地位置、界线,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即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建设选址申请的审批权限:
  (一)在市属各区(不包括上街区)内选址,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在上街区、建制镇规划区内选址,规划占地三亩以上(含三亩)的,由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发证;规划占地三亩以下(不含三亩)的,由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证。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其用途、位置、界线和使用期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市区建成区内临时用地,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其他的由所在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二年。期满必须无偿拆除一切建筑物,清理场地,及时归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选址申请,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予以审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限期内完成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办理用地过户手续的,持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拆迁房屋的,持证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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