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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8年3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1日)废止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3日郑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检查
  第六章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或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包括:
  (一)市属各区所辖范围;
  (二)建制镇的规划发展区;
  (三)铁路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公路的两侧各三十米以内的地带;
  (四)上述区域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点)、文物保护区、飞机场及其控制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系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防空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园林绿地等建(构)筑物工程和沙、石、土、矿藏的开采,水源井的开挖,河湖水系的治理,行道树的种植等工程。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控制市区发展规模,积极发展卫星城镇,严格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促进人口的合理分布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二)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劣地。
  (三)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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