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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失效]

  代表非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协助省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六条 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中央驻湘单位或省直机关工作的代表,每年至少到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调查研究。
  第七条 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视察和专题视察,也可以自行持代表证就近视察。被视察的单位应如实介绍情况。
  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如果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由上述机关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九条 代表为便于开展活动,可以建立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一般由三名以上代表组成,民主推选组长。
  代表小组可以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查和交流履行代表职责的经验等项活动。
  第十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依法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代表,并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报告。
  代表对有关单位的答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反映,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督促有关单位重新办理或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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