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专项存款
借:银行存款 ----
借:商品流通费——工资 |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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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计入当年费用,下浮工资冲减商品流通费——工资。企业按月或按季预提工资增长基金时,要按核定的基数和增长比例按月或按季计提。为留有余地,工资增长基金的使用数额应限制在预提数的80%内。企业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当年没有使用的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出口实际收汇未完成进度的企业,不能预提工资增长基金。
五、工资增长基金的计算和清算
1.企业在计提工资增长基金时,应根据当年经济效益数额的增长幅度及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计算,年终清算。
2.1988年挂钩企业提取工资增长基金的两个挂钩基数(工资总额、出口额)和一个浮动比例。是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与经贸委统一口径核定的。年终清算时亦与经贸委统一清算。各企业所提的工资增长基金合计不得超过市经贸委统一清算结果。
4.在计算应提工资增长基金时,市经贸委可在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核定的两个挂钩基数、一个浮动比例内留有一定的机动数额或比例。在给所属企业追加或追减时,也可将所留的机动数额或比例,选择固定的清算单位(须为独立核算单位)提留,然后由该企业将计提的机动工资增长基金转入经贸委帐户统一安排使用。
六、关于1988年1-9月份有关会计科目的调整问题
1.将1-9月份已提取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加班工资等金额以红字冲回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商品流通费——工资 ----
|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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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付工资——基数工资
2.将1-9月份已提取的二分钱奖励中的15%用于职工奖励部分冲回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已提部分: ----
借:商品流通费——工资 |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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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 ----
贷:专用基金——奖励金 |红字|
贷:专项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