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经贸委系统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商(1988)1789号 1988年10月29日)
市经贸委:
根据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对市经贸委系统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同出口额挂钩浮动办法的批复,现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会计科目第322号“应付工资”科目中增设“基数工资”和“增长工资”两个子目。
“基数工资”是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以上一年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的工资。
“增长工资”是核算按规定提取。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部分的工资。
企业在每月提取工资时:
借:商品流通费——工资——挂钩工资
贷:应付工资——基数工资
贷:应付工资——增长工资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工资调节税由各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核算。交纳时;
借:税金——出口其他税
贷:应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对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等其他支出科目列支的工资,如:医务员、保育员等,仍由原渠道开支。如已列入费用开支,应从“应付工资”科目中转出,并同时冲减企业当年费用。
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后,国家对外贸企业的出口收汇每一美元给予人民币二分钱的奖励政策不变,仍在“利润分配”中核算,其中70%(1分4厘)转作生产发展基金;15%(3厘)转作福利基金;其余15%(3厘)奖励金冲减企业商品流通费。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存款
贷: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
——福利基金
——奖励基金
借:专用基金——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