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勤,必须持“旅业治安管理检查证”或工作介绍信,注意工作方法,依法办事,不得故意刁难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不得无故扣留旅客和旅客财物。公安机关拘捕隐居旅馆中的犯罪分子,应告知旅馆保卫工作人员,并取得他们的配合。
第二十一条 旅馆发生案件、事故和可疑情况,应统一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派人查处或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遇有紧急事件,派出所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自觉执行
《规定》和本细则,认真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对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起到积极作用的,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重要案犯,或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三)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应按职工因公伤亡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补助和抚恤(非国家工作人员,所需经费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解决)。符合烈士条件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追认为烈士。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
《规定》和本细则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办理旅馆业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和报送(保管)旅客住宿登记表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七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内部治安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落实的,由公安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事故和发生案件的,视危害程度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对责任人处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给旅客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触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超范围、限额接待旅客住宿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超额部分收入;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