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7日)废止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黔府(1986)51号 1986年6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
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林业部制定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植物检疫,不包括农业及对外植物检疫。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类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怀疑带有危险病虫的木材、竹材。
第三条 省在林业厅设立森林植物检疫站,各地、州(市)建立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并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检疫员,建立健全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各县不设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由所在地的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在各县林业局现有编制内明确专职检疫员二人,经省林业厅按
“实施细则”第
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考核批准后,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 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内各地、州(市)林业局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省、地、州(市)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执行国家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任务。其主要职责按
“实施细则”第
五条、第
六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