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内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区界,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第五条规定报批。
自然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即应与当地区(乡)政府签订区界协议,并树立明显界标。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变动区界和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及隶属关系。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相应纳入国家、省、市(地)、县的计划,分别由有关部门给予安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保护管理,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或驯化工作,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
(四)在保护好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以扩活自然保护区的经济。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和缓冲区:
(一)核心区,只供经批准的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观测活动;
(二)实验区,经批准可进行科学实验、参观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和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三)缓冲区,经批准可进行因地制宜的多种经营和开展旅游等活动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我省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考察、拍摄影(视、相)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等与国外或港澳地区签署涉及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心须遵守《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