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1986年7月19日以粤府函〔1986〕130号文批准,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鸟类、兽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我省下列地区应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和亚热带天然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植被);
(二)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主要生存地、繁殖地和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第四条 市(地)、县应将热带、亚热带的原始(次生)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护林、名胜古迹风景林和珍贵野生动植物的聚集区划为自然扣护经营所、禁代(猎)区。严禁砍伐捕猎和毁林开荒,防止自然资源遭受破坏。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地)、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在我省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市(地)、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同级的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省林业主管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综合体,以保护热带、亚热带珍稀动植物为重点,为科研、教学提供实验研究基地。
规划自然保护区时,在国有林区应避开正在采伐的地区;在集体林区应避开区、乡群众自留山、责任山的土地和山林,并严格控制范围。国有计划进行重大经济建设的地区,以及有山林权属争端的地方,不宜划为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