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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修改)(发布日期:1999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废止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86年7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1986年10月1日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四章 改革丧葬习俗
  第五章 殡葬管理机构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积极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六条 市、建有火化场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在市内的县、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火葬区的县为火葬区。
  上述市、县中不便于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允许土葬的决定。
  第七条 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火化场的市、县,应积极筹建火化场,其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市、县火化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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