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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落实私房政策三个文件的通知


                          1986年8月19日

关于清退“文革”中被占用自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在清退“文革”中被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工作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把这些问题处理好,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非原共居亲属继承产权以后,要求腾退被占用自住房是否腾退的问题。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给房主腾退被占用的自住房,应腾退给原住用的产权人及原共居的亲属。”非原共居亲属继承产权以后,要求腾退被占用自住房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原共居亲属及非原共居亲属现住公房面积已大于被占用自住房面积的,非原共居亲属继承产权以后要求腾退被占用自住房的,均不予腾退。原共居亲属及非原共居亲属现住公房面积小于被占用自住房面积,非原共居亲属继承产权以后现住房困难的,可在应落实的限度内,为其安置适当的公房,现住房不困难的,不予安置。
  2.非原共居亲属继承产权以后,现住公房无困难。仍要求腾退被占用自住房的,继承人必须对等地退出现住的公房(含“文革”以前住用的公房)。若继承人不能退出现住公房,有关部门亦不为其腾退被占用的自住房。
  二、关于产权人将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以后,其被占房屋是否腾退的问题。
  产权人将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以后,其被占用房屋一律不再腾退。
  现住他人私房的产权人在未退还他人私房以前,不得将自己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
  三、关于“文革”中被占用的私人无证房是否腾退的问题。
  “文革”中被占用的私人无证房,凡房管部门已接管订租的,可按被占用的自住房予以腾退,房管部门未接管订租的不负责腾退。
  四、关于1980年9月18日以前即由承租人的亲友住用的被占自住房由谁负责腾退的问题。
  1980年9月18日以前即由承租人的亲友住用的被占自住房,按照“谁占谁退”的原则,应由现住房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腾退。
  五、关于产权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均下落不明或产权人已故无合法继承人的被占用自住房是否腾退的问题。
  产权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均下落不明或产权人已故无合法继承人的被占用自住房,可单独登记造册,暂不列入应腾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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