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厅(1986)26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加快清退私人自住房的进度,现就扩大房源和节约用房,进一步做好清退被占自住房工作提出以下六项要求:
1.凡有落实私房政策任务、又有新建竣工住宅的单位,要坚持从当年竣工的住宅中拿出20%的房屋,用于落实私房政策。市区落房办要加强检查,对不按规定拿房的单位,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经查明属实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为加速清退被占自住房的进度,凡清退私人自住房任务大、房源多的单位,除保证拿出20%外,应适当多拿一些房屋用于落实私房政策,多拿多少由各单位自定,并报市落房办备案。
2.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凡有房源的单位,在完成清退本单位职工承租的被占自住房任务以后,必须承担本单位职工配偶承租(其配偶单位无房源)的被占自住房的清退任务。同时,还要承担在本单位工作的承租人已婚子女占用的自住房的清退任务。拿房比例仍按20%掌握。
3.要严格执行关于房主收回被占用自住房的同时,必须相应退出本人及原共居亲属现住公房和他人私房的规定。各级落房办和公占私房单位在为房主退还原房之前,一定要认真查清房主及原共居亲属的现住房情况。在给房主退还原房的同时,必须将房主及原共居亲属现住的公房和他人私房收回。如果用公房安置房主,一定要严格执行公、私房按面积互相折抵的政策。公、私房相抵后,对不需要或不应该再腾退的被占自住房,基层落房办要及时办理收购手续,并通知占房职工所在单位停止清退,把这部分退房任务削减掉。
4.为了贯彻节约用房的原则,市、区落房办掌握的落实私房政策专项用房,应优先安排同意公房安置而又住房困难的房主。凡房主要求清退原房的,一般应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逐步清退,对个别住房困难大的房主,可先清退部分房屋,解决其居住困难,其余部分等待逐步腾退。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房主收回被占用的自住房以后,若要出售,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买卖手续,在同等条件下,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5.给占房职工安排住房,要严格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掌握。现住房过宽的,要适当紧缩,现住房过紧的,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部分最多不得超出其现住房面积的50%。落实私房政策不同于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不能完全按住得下、分得开的标准安排住房。凡市、区落房办或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占房职工安排了住房,占房职工就应积极搬迁。对给房后满一个月仍拖延不搬者,即视为给房不搬户。其所在单位应在两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单位处理后仍不搬家者,基层落房办应在两周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这类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判决。
6.对清退自住房过程中收回的二轮房,仍要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不得挪作它用。使用二轮房要按规定报上级领导审批。对未经市落房办批准私自挪用落实私房政策专项用房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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