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后五年不育,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3、第一个孩子经市、县非遗传性残疾儿童鉴定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5、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归国华侨的;
6、夫妇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
7、夫妇一方患非遗传性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8、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严格审查、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夫妇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市、县非遗传性残疾儿童鉴定组鉴定,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
第五条 再婚夫妇再婚前,原各生有一个孩子(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方原生有一个孩子,另一方原生有两个孩子者),再婚后不能再生。
再婚夫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1、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2、二十八周岁以上未婚青年,与已有两个孩子的再婚者结婚的;
3、一方系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第六条 生育间隔期。
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第四条第四款者外,按规定允许生两个或三个孩子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一对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表示终生不再生育,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发给独生子女证:
1、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
2、夫妇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妇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第八条 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经父母申请,所在单位(农村经乡、镇政府、城市经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发给《独生子女证》,享受以下优待:
1、自发给《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及农民的独生子女,每月奖励儿童保健费八元,发到孩子十四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