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所列地区开采煤矿资源。

第三章 开办条件与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开办地方国营煤矿,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开办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源基本可靠;
  (二)井田范围明确,并有占地批准手续;
  (三)已同邻矿达成井田边界协议;
  (四)有与建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物力;
  (五)办矿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具有煤矿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
  第十九条 开办地方国营煤矿,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开采许可证。
  第二十条 开办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分别报省、市(地区),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一)凡在国家统配煤矿和省属地方国营煤矿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办矿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报告,经有关矿务局(矿)签字同意,由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二)凡在市(地区)、县属国营煤矿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办矿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报告,经有关煤矿签字同意,报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在国家计划开发而尚未开发的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必须持有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四)凡在国家尚未勘探的煤田内开办煤矿,由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五)凡在已划归市、县的煤炭资源范围内和零星分散资源内开办煤矿,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