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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1998修正)[失效]

  第二十三条 就业训练中心是就业训练的办学实体,由劳动部门通过所属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其职责是:掌握和提供就业训练信息;指导就业训练的教学工作;编写、审查教材;参与就业训练的考核;培训师资,开展教学研究;举办就业训练班,为当地就业训练、实习提供服务等。
  就业训练中心可根据就业训练实习的需要,进行适当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其收益主要用于扶持、发展就业训练和补充就业训练中心的正常经费,并按国家对技工学校校办工厂纳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第二十四条 就业训练中心的开办、调整和撤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省劳动部门备案。所需编制和正常经费,由设区的市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就业训练,在编报用工计划时,编报就业训练计划。各级计划、劳动人事部门下达招工计划时,提出就业训练要求。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就业训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劳动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就业训练场所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的;
  (二)在就业训练和考核、发证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以举办就业训练为名非法牟利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就业训练的规定凡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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