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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废止

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
(1986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86)102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宪法四十二条和《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训练系指城镇待业者就业前训练和需要交换专业的待业职工转业训练。
  第三条 就业训练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热爱所从事的职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
  第四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就业训练规划,设置训练专业,积极推行定向训练。就业训练实行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不包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渠道

  第五条 就业训练的对象为:
  (一)城镇待业青年,申请登记到全民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街道企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网点)就业者;
  (二)国家政策允许并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和合同制工人);
  (三)从事技术性较强工作的自谋职业者;
  (四)需要变换专业的待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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