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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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