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
(1986年10月9日)
为了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推动新时期的城镇征兵工作,根据《>
兵役法》的有关精神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实行如下暂行优待办法:
一、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在被批准入伍的同时,事先安排到当年有招工计划的单位,一并发给“入伍通知书”与“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底前补发“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其在服现役期间的优待,按沪府办发〔1985〕64号文件执行。退出现役后,回分配工作单位工作。
二、义务兵超期服役一年,优待金增加百分之五;超期服役两年以上的,优待金增加百分之十(不递增)。义务兵被提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后,从部队下达命令的下个月起停发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