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本部门改善劳动条件措施,拟定治理、粉尘、毒物、物理性职业危害规划,统筹经费安排,组织企业实施;
(三)指导所属企业卫生机构,全面开展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职业病人治疗、安置、劳动能力鉴定等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部门各企业劳动卫生监测统计报表工作;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各县(区)卫生防疫站(或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以下简称劳卫机构),分级行使劳动卫生监督权。
各县(区)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应配备人员和设备,全面开展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下设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作为全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心,对各县(区)劳卫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实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企业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卫机构的监督,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 实行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制度。劳动卫生监督员,按监督区域分市、县(区)两级,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劳卫机构和与工业劳动卫生工作有关部门现职工作人员兼任。市、县(区)两级各设劳动卫生主任监督员一人,副主任监督员二至五人,监督员若干人。
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委任。
助理监督员在县(区)劳卫机构和企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内设立,由各级劳卫机构提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任。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办事认真,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作风正派;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能独立进行工作,熟练掌握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局长担任。
副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工业卫生处处长、防疫科(股)长、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所长、县(区)卫生防疫站站长、主任医师、主管医师、医师一级的人员担任。
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人员、各级劳卫机构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劳动卫生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或与劳动卫生工作有关的相应一级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