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和相应的教学能力。
小学、中学负责教育行政工作的主要干部必须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和领导管理教育行政工作的能力。
因特殊情况亟需补充少量未取得合格学历的教师时,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省、州(地)、省辖市要优先发展师范教育,使各类师范学校的设置和规模适应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义务教育师资的来源和质量。
对各类师范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应当采取特殊措施,以保证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师资来源;省、州(地)、省辖市应当加强师专建设,并组织非师范高等院校、电大、函大举办师范专科班,培养初中师资;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师范专科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和各科比例,应当统筹安排,以适应初级中等学校各科教学的要求;民族师范学校(班)根据本地需要,可以开设民族语文课。
各类师范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统一分配,并保证他们从事教学工作。
按照国家计划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其他部门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应聘到中、小学任教。应聘任教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州(地)、市、县(市辖区)应当分别认真办好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州(地)、市级教育学院和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办学经费、基建规模、教学设备和师资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予以落实。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必须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切实做好在职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省实行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考核合格的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组织他们进修学习,并进行进修考核。进修考核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进修考核不合格者,由当地人民政府逐步进行调整。
教师资格考核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初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和自然减员空编指标的使用,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在职初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