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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2修正)(发布日期:1992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10月29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发布的修改决定将本文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经费与基建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经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学制和进行学制改革试验。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全省多数县(市)在1990年左右普及初等教育,其余县在1995年基本普及初等教育。
  分步骤实施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各市的城区、县辖镇、主要工矿区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坝区在1990年左右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中等发展程度的坝区和经济、文化基础较好的山区在1995年左右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其余地区在2000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少数经济特别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年限可以适当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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